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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整體托管法律風險知多少煤礦整體托管法律風險知多少煤礦整體托管法律風險知多少近年來“煤礦托管”作為中、小煤礦或缺乏安全管理能力煤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礦經營效益的重要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得到了推廣,部分大型煤礦集團也通過煤礦托管找到了新的業務增長點。與此同時,利用煤礦托管逃避整頓關閉或假借托管轉移監管責任等問題也較為突出。那麼我國法律是否允許煤礦承包、托管?煤礦托管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呢?煤礦托管、煤礦整體承包及變相轉讓采礦權界限如何區分?本期我們將結合煤礦企業的法律服務經曆,就煤礦托管模式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作出如下提示。一、煤礦托管、承包模式法律未明確禁止目前關於托管、承包的規定主要在《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等14部委《關於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中,我國法律對煤礦托管尚無明確規製,亦沒有明確禁止,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對於煤礦托管和整體承包持有條件的允許。二、煤礦托管模式的法律風險及防範1、嚴格按照煤礦托管的形式要求實施,避免非法轉讓采礦權的風險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律法規,煤礦承包經營法律並非一概禁止,而是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行為。《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三份規範性文件中既有煤礦承包的表述也有煤礦托管的表述。因此,可以判斷目前政策對於整體承包、煤礦托管是有條件的允許。實踐中需要重點關注“煤礦托管”、“煤礦整體承包”和“以承包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三者的區別。煤礦托管與煤礦承包都是基於民法的委托代理關係。煤礦托管的重點在於“管理”,即利用大型煤礦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營幫助中小型煤礦防範生產風險和提升管理水平。煤礦承包的範圍則涵蓋了煤礦技術管理、經營生產、銷售等。托管經營的一大重要特征是托管方應向承托方支付托管費用,但關於煤礦生產、經營等收入仍由托管方享有。煤礦承包的特征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承包費用。根據國土資源部門關於“煤礦整體承包”和“以承包方式變相轉讓采礦權”的實務界定,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予以判斷:一是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是采礦任務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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