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免費
文檔簡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2007年9月2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全麵履行安全生產保障的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係和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信息體係建設、事故應急救援、先進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建設、旅遊、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港務、氣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關於職責分工的規定,對本管理領域或者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權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屬地管轄、級別管轄的原則確定。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八條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