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90)中煤總安字第171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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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90)中煤總安字第171號文附件)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試行試行)(90)中煤總安字第171號文附件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關於防治粉塵危害的各項規定,消除井下粉塵危害,防止煤塵爆炸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特製定《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礦務局、礦在防治粉塵危害及粉塵檢測工作中必須執行本規範。第2條礦務局局長,礦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礦務局及礦的總工程師(包括主任工程師、主管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粉塵的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礦務局通風防塵管理部門對各礦的粉塵防治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第3條建立防塵齊抓共管製度。采煤、掘進、機電、通防各職能部門都要在本職工作範圍內對防治粉塵危害實行崗位責任製度,?SPANlang=EN-US>,把粉塵濃度降到規定指標以下;機電部門要保證所負責維護的防塵機電設施的完好率;運輸部門要負責運輸道內防塵設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並把粉塵濃度降到規定指標以下;要有綜合防塵崗位責任製,並有嚴格的獎懲製度和考核辦法。第4條礦通風科(區)必須建立防塵專業隊伍,配備專職測塵員,負責本礦的粉塵防治設施的安裝和測塵工作。第5條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範的執行,並行使監察權即有權對粉塵防治設計措施及其計劃進行審查;有權對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提出處理意見。第6條礦務局每季度、礦每月必須分別由局長、礦長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礦井綜合防塵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麵大檢查,凡綜合防塵未達標準的礦井,同期不得評為特級礦井,並在礦井總平均分數中扣除10分;綜合防塵未達標準的采掘工作麵,同期的工程質量等級降低一級。第7條礦務局、礦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局礦的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編製防治粉塵危害的技術規劃和技術措施的實施計劃。屬防塵工程的費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費中安排;屬防塵材料消耗的費用必須劃入生產成本中。礦務局局長及礦長應定期檢查防治粉塵危害的技術發展規劃和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第8條新建礦井(包括改擴礦井)必須按照本規範所規定的粉塵防治技術措施要求進行設計。新礦井驗收中,礦務局要對粉塵防治設施、措施進行驗收。生產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礦務局要對粉塵防治設施、措施進行驗收。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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