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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019年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1礦屬各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切實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強化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的履行,促進礦井安全工作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全麵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通知》(安委辦[2017]29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監察辦法的通知》(魯煤監安監[2016]40號)、《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311號)文件要求,參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2016)、《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安監總辦[2015]27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等有關要求,結合礦井實際,在原來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的基礎上,重新修改完善並逐級建立健全了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研究製定了《古城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經礦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下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古城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附:古城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2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二〇一九年七月一3目錄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礦領導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礦領導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12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12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1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4安全總監(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30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35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39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43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45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47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49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52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55防衝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58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60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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