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1附件1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目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煤礦安全準入..4第三章煤礦安全主體責任..7第四章煤礦安全國家監察.19第五章煤礦安全地方監管.22第六章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26第七章法律責任.32第八章附則.43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煤礦安全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工作理念】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第四條【工作機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製。第五條【企業負責】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辦礦、依法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接受並配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管監察,不得拒絕、阻撓。第六條【從業人員責任】煤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七條【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煤礦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3務。第八條【國家監察】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製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實施國家監察,並監督檢查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管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第十條【地方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工會組織】工會依法組織煤礦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工會依法參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