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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責任製度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責任製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明確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強化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第二條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第三條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領導下,堅持“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原則,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各負其責的安全管理網絡。進一步強化安全基礎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綜合素質,建立、健全並嚴格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確保安全生產。各級行政管理、技術業務等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履行業務保安責任製,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責任製。第四條第四條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第五條第五條各單位、部門應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全麵應用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董事會及其成員安全生產職責第六條第六條董事會對公司的重大安全生產事項進行決策,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公司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主要管理製度及“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組成情況。第七條第七條董事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第八條第八條董事會成員在遇有安全生產重大事件時,應建議董事會及時召開安全管理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解決;董事會成員對安全生產重大事項表決負有責任。第九條第九條董事長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管理會議,聽取各分管領導、董事會成員、有關部門的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督促經理班子各分管領導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董事長的具體職責為:(一)主持安委會例會。(二)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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