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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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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7 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管理作用,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依據國家七部委《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承包商。第二章組織與職責第四條第四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舉報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副組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成員:工會副主席、安監局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機電管理部經理、通風管理部經理、工程管理部經理。第五條第五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安監局調度室負責對舉報內容進行記錄,並及時將舉報信息彙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第六條第六條經調查確認屬實的舉報信息,由總經理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第三章舉報內容第七條第七條本辦法所指舉報人員、舉報對象為(一)舉報人員1.神東煤炭集團全體從業人員。2.關心、關注、支持公司煤炭生產安全的社會各界人士。(二)舉報對象1.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單位。2.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從業人員。第八條第八條舉報內容(一)對因證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責令停產整頓,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複生產的單位。(二)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全、工作不到位的單位。(三)礦井通風、防瓦斯、防滅火、防塵、防治水等安全生產設施和設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單位。(四)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單位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五)職工不按規定培訓,出具虛假證件的單位和行為。(六)生產現場有事故隱患,在有人提出後而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行為。(七)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八)職工個人違章作業,人為製造事故隱患的行為。(九)現場存在嚴重“三違”不及時製止或糾正的行為。(十)各級各類管理人員有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十一)礦領導未按規定要求跟班、帶班的。(十二)違法開采,破壞國家資源,危害國家利益,影響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行為。(十三)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消防、建築工程、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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