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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20190716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和《榆林市民營煤礦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試行)》已經2019年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榆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此件公開發布)榆林市煤礦安全八條禁令第一條禁止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煤礦必須證照或手續齊全有效組織生產建設,按照設計、規程和規範要求組織生產建設。嚴禁擅自延伸生產水平組織生產,嚴禁超工期建設或邊建設邊生產。第二條禁止安全職責不清、安全意識嚴重缺失的礦井組織生產。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製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煤礦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完善安全管理製度。第三條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轉包。承托單位必須是具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者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不得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2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四條禁止煤礦從業人員無證上崗。煤礦要建立培訓機構,健全培訓製度,配備專職人員,按規定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積極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確保全員持證上崗。第五條禁止通風係統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煤礦通風係統必須合理、可靠,總風量和各作業地點風量符合規定,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加強煤礦采空區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係統,嚴禁有毒有害氣體超限作業。第六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或工藝。煤礦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等級符合要求,堅決淘汰列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煤礦機電設備。煤礦必須進行正規開采,禁止使用房柱式、巷道式等非正規采煤方法。第七條禁止“一超三假”組織生產。煤礦必須在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內開采,不得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嚴禁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煤礦圖紙必須真實有效,“三圖”按時交換。煤礦密閉牆構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所有永久性密閉牆必須編號管理。煤礦3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布置采掘工作麵,禁止隱瞞工作麵組織生產。第八條禁止“超強度、超定員、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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