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13 安全績效工資考核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管理的過程控製,切實把安全生產與員工的切身利益聯係起來,調動全體員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本質安全型企業建設。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結合《神華集團公司關於加強安全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部門。第三條第三條公司成立安全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副組長: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安監局副局長成員:企業管理部負責人、總調度室負責人、生產管理部負責人、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機電管理部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分管薪酬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紀檢監察部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後勤保障部負責人。安全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局體係綜合處。第四條第四條安全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公司範圍內安全績效工資的考核、檢查指導、評比和兌現工作。第五條第五條考核檢查對象公司生產單位(包括各煤礦、生產服務中心、開拓準備中心)、主要生產輔助單位和生產、生活服務單位和公司機關部門。第六條第六條考核方式分為季度檢查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由安監局、人力資源部牽頭,各相關業務部門配合。第七條第七條考核標準及內容(一)安全績效工資按照本單位(助理級以上人員工資除外)工資總額的30%比例提取並進行考核兌現。助理級以上人員(含助理級)安全績效工資的考核兌現按照《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中規定的條款和《五型企業績效考核辦法》等相關文件執行。(二)安全績效工資考核周期為按月考核兌現。(三)各單位依據安全管理辦公室提供的安全考核結果進行安全績效工資兌現,核算出的兌現結果由分管安全副礦長(或副處長、副主任)審簽後發放。(四)安全績效工資兌現標準1.發生死亡事故的兌現標準:發生1起3人以上較大事故,單位員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不予兌現。發生1起2人死亡事故,生產單位:員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兌現50%,其中發生死亡事故所在科隊員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不予兌現;生產輔助和生產、生活服務單位:員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兌現30%,其中發生死亡事故所在車間(廠、站)員工當月安全績效工資不予兌現。發生1起1人死亡事故,對係統比較複雜的生產單位(保德煤礦、榆家梁煤礦、大柳塔煤礦、補連塔煤礦、布爾台煤礦、昌汗溝煤礦、生產服務中心)員工當月安全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