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
文檔簡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現將修訂後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2014年6月30日—4—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證照齊全、有效的正常生產煤礦。煤礦生產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完整生產係統的煤礦(井)為對象。一處具有獨立完整生產係統,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常生產煤礦(井),對應一個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以萬t/a(噸/年)為計量單位。第三條第三條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行政、依法生產;(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三)推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四)鼓勵先進,推動煤礦升級改造;(五)有利於煤炭工業平穩運行;(六)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七)利益相關單位回避;(八)核增從嚴,核減從快。第四條第四條煤礦生產能力分為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由依法批準的煤礦設計確定、建設施工單位據以建設竣工,並經過驗收合格的生產能力。新建、改擴—5—建煤礦和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竣工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煤礦設計生產能力進行確認。核定生產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常生產煤礦,因地質、生產技術條件、采煤方法等發生變化,致使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化,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重新核實,最終由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審查確認的生產能力,是煤礦依法組織生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監察的依據。第五條第五條國家煤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