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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問責管理辦法神東煤炭集團安全生產問責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建設,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貫徹落實,實現依法治企,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全麵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依據《神東煤炭集團管理人員問責暫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安全生產責任問責製,是指公司對安全生產責任問責對象在其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兩級公司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以致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行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製度。第三條第三條安全生產問責製,按照以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原則,對問責對象要堅持實事求是、追究過錯與安全責任相對應、安全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安全生產責任問責對象(以下簡稱安全問責對象)為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的助理級以上管理人員。第五條第五條安全問責對象應當主動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應急措施,以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與擴大。安全問責對象應當主動接受廣大員工和各相關組織的監督。第六條第六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力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第七條任何組織及員工均有權向公司報告或舉報安全問責對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第八條第八條安全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一)未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決定、辦法及相關規定,影響公司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和安全整體工作部署的。(二)對職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產議案、廣大員工提出的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不認真受理、答複,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三)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導致安全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公司及單位安全工作的。(四)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問題、隱患,未進行及時整改和解決,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五)對重大安全事項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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