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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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近年來,一些產煤地區煤礦托管現象比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個別地區也存在托管煤礦安全責任不落實、假借托管逃避整頓關閉或假借托管轉移監管責任等問題,造成監管真空,甚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加強托管煤礦的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嚴格托管條件審查一、嚴格托管條件審查(一)托管煤礦必須是合法生產、建設煤礦。生產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合法有效,建設煤礦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及準予建設的相關手續。(二)承托單位應為證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承托災害嚴重(如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易自燃和極易自燃、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等)的礦井,承托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的安全管理經驗和業績。所托管煤礦發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業一年內不得新承托煤礦;發生一次特別重大事故的,三年內不得新承托煤礦。(三)產能在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的煤礦和資源枯竭的煤礦,一律不得納入托管範圍,嚴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頓關閉。二、切實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二、切實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礦與承托單位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托管合同或協議,明確托管的方式、時間和內容以及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委托方或托管煤礦與承托單位都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五)開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協議應書麵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抄送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六)托管煤礦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七)煤礦托管必須采取整體托管形式。承托單位要對托管煤礦的生產、技術、安全實施全麵管理,不得進行部分托管,或以技術服務、分項承包的形式進行托管,不得將托管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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