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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發《神東煤炭集團井下車輛費用結算-1-神東〔2012〕503號關於下發《神東煤炭集團井下車輛費用結算辦法(暫行)》的通知各單位、各部門:《神東煤炭集團井下車輛使用費用結算辦法(暫行)》已經公司10月9日黨政聯席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神華神東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文件-2-主題詞:製度車輛結算通知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2012年10月18日印發-3-神東煤炭集團井下車輛費用結算辦法(暫行)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有效控製井下車輛費用,提高車輛利用率,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井下車輛指包括人車、材料車、工程車、裝載機、特種車等直接服務井下生產的車輛。第三條第三條井下車輛費用的預、結算按規定的定額標準執行,台班數量需根據相應車輛的台班趟數定額、單趟物料運量定額及工程量進行計算,以實現經濟高效的目的。定額標準包括井下車輛台班單價定額、井下車輛台班趟數定額、井下車輛單趟物料運量定額。第四條第四條井下同一工程,外委隊伍與礦井車輛不得混用(固定送人車除外),外委隊伍自有車輛與礦井自有車輛執行相應的台班單價。第五條第五條外委隊伍使用礦井車輛時,基建、專項工程結算款中的井下車輛實際結算費用由公司財務部全額扣回;生產成本工程中不計入井下車輛使用費。第六條第六條外委隊伍使用自有車輛時,按相應的台班單價、定額標準,根據工程量據實予以結算車輛費用。第七條第七條井下車輛實施專業化服務的礦井,礦井自有車輛費用按專業化服務單位合同中約定的單價進行預、結算。外委隊伍自有車輛費用執行公司統一規定的單價標準。-4-第八條第八條公司內部駐礦服務單位車輛使用費用由各單位自行承擔,由公司財務部於年初統一核定。第九條第九條各單位每年井下車輛費用要結合年度生產任務及礦務工程量按定額標準本著從細、從緊的原則進行測定。第十條第十條各礦井單位要加強車輛管控,合理優化工程接續,充分提高工程車輛的利用率,要製定嚴格的工程車輛考核辦法及獎罰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神東公司防爆車、低汙染車結算標準(試行)》(神東〔2007〕267號文件)廢止。附件:1.井下車輛台班單價定額2.井下車輛台班趟數定額3.井下車輛單趟物料運量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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