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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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2017年—9—附件2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試行)第1部分總則一、基本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煤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2.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取得考核合格證;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舉的重大事故隱患;4.建立礦長安全生產承諾製度,礦長每年向全體職工公開承諾,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投入,持續保持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二、等級設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級。三、工作要求1.建立和保持—10—煤礦是創建並持續保持標準化動態達標的責任主體。應通過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範行為、控製質量、提高裝備和管理水平、強化培訓,使煤礦達到並持續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標準,保障安全生產。2.目標與計劃製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年度計劃,並分解到相關部門嚴格執行和考核。3.組織機構與職責有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機構,各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職責明確。4.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保障安全生產標準化經費,持續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5.技術保障健全技術管理體係,完善工作製度,開展技術創新;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符合要求,審批手續完備,貫徹執行到位。6.現場管理和過程控製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過程管控和現場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自檢工作。7.持續改善煤礦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在考核定級時,對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現狀的測評,是對煤礦執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11—標準化建設情況的考核認定。取得等級的煤礦應在取得的等級基礎上,有目的、有計劃地持續改進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管理措施,規範員工安全行為,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使煤礦持續保持考核定級時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長效機製。四、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1.井工煤礦(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考核內容執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規定;(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考核內容執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3)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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