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行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汙染防治責任。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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