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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132013年2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260號公布號公布根據根據20162016年6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3303號第一號第一次修訂次修訂根據根據20182018年1月24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311號第二次修訂)號第二次修訂)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製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製的其他人員。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製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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