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總理李克強2019年12月30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第三條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第四條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製,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製,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第五條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第六條第六條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麵約定或者通過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第七條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製和懲戒。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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