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2014—16—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政策,製定本標準。第二條第二條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法組織生產,沒有非法、違法行為;(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製度;(四)各安全、生產係統健全完善,運行正常;(五)礦井(采場)生產布局合理,生產技術裝備等符合規定;(六)有完備的設計、圖紙等資料。第三條第三條煤礦核定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按330d計。第四條第四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主要生產係統(環節)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係統、副井提升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井下運輸係統、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瓦斯抽采係統和地麵生產係統的能力。礦井壓風、防火、防塵、通信、監測監控、降溫製冷係統能力和地麵運輸能力、選煤廠洗選能—17—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開采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煤層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礦井開采深度超過1000m或水平距離單翼超過5000m的煤礦,在核定礦井生產能力時取安全生產係數0.95。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超過26℃但未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采掘工作麵生產能力、礦井通風係統生產能力核定時,按扣除此工作麵能力的30%計算;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超過30℃但未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采掘工作麵生產能力、礦井通風係統生產能力核定時,扣除此工作麵能力。發生衝擊地壓或經鑒定為嚴重衝擊危險的礦井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綜合監測和各項卸壓措施,核定該煤礦生產能力時取安全係數Kc,Kc按實際考察的煤礦衝擊地壓的強度、頻次和產量的關係取值,一般取0.70~0.95。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防衝責任體係,設置專職防衝隊伍,建立健全礦井和采掘工作麵預測預報係統,裝備具有吸能防衝功能的超前液壓支架,具有完備的防治機具,配備職工個體防護用具,製定防衝規劃並開展防衝研究。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防塵、防排水、供電、邊坡防護、地麵生產係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