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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煤裝〔2012〕15號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安監總煤裝〔2012〕15號)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進一步執行好《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關於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設計1.礦井緊急避險係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備緊急避險係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完成。2.緊急避險係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製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建設井下緊急避險係統,並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係統相連結,確保在礦井突發緊急情況下遇險人員能夠安全避險。3.緊急避險係統設計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礦井基本情況分析、礦井安全風險分析、緊急避險設施設計、自救器配置、避災路線優化與應急預案完善、管理體係與規章製度、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設備選型與投資概算等。具體設計方案應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方案優選和充分的論證。二、關於避難硐室建設1.永久避難硐室的建設。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第11及17~22條目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個安全出入口。有條件的礦井應當將安全出入口或應急逃生出口分別布置在2條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條巷道中,2個出入口的間距應當不小於20米。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避難硐室應當按照永久避難硐室的標準建設。3.臨時避難硐室的建設。采(盤)區布置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第102條的要求,且硐室隔離門應當滿足氣密性要求,門牆設單向排氣管,硐室內應當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護時間不小於45分鍾的隔離式自救器,安設壓風自救裝置。采(盤)區沒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有關要求。4.各類避難硐室內均必須接入礦井壓風係統,配置環境檢(監)測儀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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