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裝〔2011〕33號__國家安全監管總局_國家煤礦安監局_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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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煤裝〔2011〕33號__國家安全監管總局_國家煤礦安監局_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基本規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33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製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一、總則1.為規範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製定本規範。2.本規範適用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以下簡稱“六大係統”)是指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係統”,達到“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製度,組織做好“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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