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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號令第18號《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一、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改為:“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三)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四)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五)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七)使用局部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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