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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著力保障全省煤炭工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
等五部煤礦安全規章的決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煤礦建設手續的通知》和貴州煤礦安監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實施方案》《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機製》等有關意見,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煤礦企業單獨申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由安全監察處牽頭辦理,相關處室和救援指揮中心、安全技術中心(以下統稱“相關處室”)參與審核。煤礦企業報審安全設施設計時,向省能源局同步報審初步設計的,由安全監察處協調省能源局煤炭處按照“兩個設計”“並行審查”機製要求辦理,相關處室參與審核。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工作分工第三條第三條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行政許可受理和審查意見(批複或備案文件)送達等工作,由局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以下簡稱“政務中心煤監窗口”)負責。受理程序和形式要件,由政務中心煤監窗口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第四條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台賬管理、統籌協調、專家審查、提請局煤礦安全許可會議會審和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履行審查意-2-見簽批流程等工作,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第五條第五條安全設施設計相關章節專項業務的審核工作,按照業務分工由相關處室分別負責,並委托救援指揮中心、安全技術中心負責或協助相關處室承擔部分專項業務的審核工作(專項業務分工詳見附表1)。第六條第六條安全設施設計的技術審查,由專家組負責,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製。專家庫由安全技術中心管理。專家組審查期間,認為有必要組織煤礦企業、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集中會審的,可邀請相關處室指派工作人員參會並適時進行跟蹤指導。第三章安全設施設計的單獨報審第七條第七條煤礦企業在安全設施設計編製完成後,向貴州煤礦安監局申請組織專家審查組進行專家初審工作,由安全監察處進行預登記後辦理。第八條第八條專家組成員由安全監察處向安全技術中心申請選派,安全技術中心接到選派專家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專家組成員名單。第九條第九條安全監察處2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組組長、成員確定,並將安全設施設計資料交專家組進行初審。專家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建議,經煤礦企業和設計單位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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