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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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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號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局長駱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癡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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