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90號)(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檔簡介: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3月9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第三條第三條負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第四條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製度與檔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並進行。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合並出具報告或者設計,並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安全設施一並組織驗收。第五條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並報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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