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地麵開采安全規程(試行)(總局令第46號)(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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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氣地麵開采安全規程(試行)煤層氣地麵開采安全規程(試行)(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6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煤層氣地麵開采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程。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層氣地麵開采及有關設計、鑽井、固井、測井、壓裂、排采、集輸、壓縮等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煤礦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濃度瓦斯輸送安全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第三條煤層氣地麵開采企業以及承包單位(以下統稱煤層氣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采用科學方法抽采煤層氣。依法設立的煤礦企業地麵抽采本企業煤層氣應當遵守本規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四條第四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設備和裝備。第五條第五條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第六條第六條煤層氣企業應當製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煤層氣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七條第七條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煤層氣地麵開采的安全。第八條第八條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演練,並根據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修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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