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總局令第21號)(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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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6月1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第四條第四條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第五條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製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第二章第二章事故信息的報告事故信息的報告第六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七條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麵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一)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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