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3日總局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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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4月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88號令進行修改)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係,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製、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製應急預案的編製第五條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六條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製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第七條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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