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3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總局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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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63號令和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製度。第四條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五條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第六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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