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50號)(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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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安監總局令第80號對其進行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第四條第四條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製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第五條第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從高到低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及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並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登記。第六條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製。第七條第七條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範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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