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最新修正)
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製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第四條第四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第五條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第六條第六條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第七條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第八條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第九條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第十條第十條國家維護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保護煤礦企業設施。第十一條第十一條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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