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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嚴格依法及時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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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部監察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嚴格依法及時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關於嚴格依法及時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檢會〔2008〕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監察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為充分發揮刑事訴訟活動對預防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重要作用,維護法律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安全生產法》、《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嚴格依法及時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進一步提高對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重要性的認識。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從維護法律權威,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高度,充分認識及時、嚴肅、認真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生產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通知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和人民檢察院。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履行保護現場和重要痕跡、物證的義務。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相關單位、部門要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開展調查取證、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等工作,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將處理意見抄送有關單位、部門。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複印件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危害後果,對涉嫌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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