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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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亍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4次會議、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7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第二條具有下刓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一)無許可證的;(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範圍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刓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2(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刓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第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具有下刓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3(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丌具有本解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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