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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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34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現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5年4月10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煤礦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上一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第三條煤礦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一)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二)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並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三)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並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四)提交進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區積水、積氣、火區等有關隱敝致災因素的建井地質報告;(五)安全驗收評價合格;(六)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七)提交礦井瓦斯等級、各煤層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按突出礦井設計的還應提交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提交礦井主要電器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合格報告。第四條煤礦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設計後未經原設計審查單位批複同意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一)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和礦井瓦斯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地溫、衝擊地壓等災害類型升級的;(二)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三)礦井開拓方式、通風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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