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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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的通知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7〕66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鐵路局局屬各單位,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現將修訂後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煤炭工業局2000年印發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煤行管字〔2000〕第81號)同時廢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2017年5月17日附件: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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