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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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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規定關於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6﹞131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經研究,現就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規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第三條第十一項、《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第八條第七項中關於礦井兩回路電源線路的規定,以《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表述為準。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按以下三層意思執行:(一)所有礦井都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對邊遠地區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其他條件,但區域內不具備兩回路供電條件的礦井應當嚴格審查,並報相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經審查隻能采用單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三)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分鍾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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