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關於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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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關於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印發《關於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6〕64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督促和引導煤礦企業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嚴防發生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製定了《關於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本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意見》研究製定實施方案,督促本轄區內各煤礦企業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減少井下作業人員的具體措施,督促本轄區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6年6月12日關於減關於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數量是衡量一個煤礦生產係統複雜程度、現代化水平和事故風險大小的重要標誌之一。近年來,我國煤礦生產規模和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裝備和管理水平不斷提升,井下用人數量總體下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但一些煤礦安全基礎依然薄弱,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不高,係統複雜,超能力、超強度開采,采掘工作麵數量多,井下作業用人多,不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戰略舉措,支持煤炭行業進一步減少井下作業人員數量,提高生產效率,實現脫困發展,同時降低煤礦事故風險,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優化生產組織(一)合理確定產能。鼓勵煤礦企業通過核減產能從源頭上減少入井人數。堅決避免不顧地質條件和災害威脅程度,盲目增大煤礦產能,人為造成采掘接續緊張或采取人海戰術突擊生產。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按照每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二)合理下達生產計劃。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重新確定的生產能力編製生產計劃,合理向所屬煤礦下達采掘計劃,並督促其均衡生產,不得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煤礦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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