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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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製定了《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3年11月20日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並嚴厲及時追責,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第三條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第四條第四條事故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第五條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第六條第六條對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彙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第七條第七條對於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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