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煤安監司辦〔20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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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煤安監司辦〔2017〕5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煤礦超能力組織生產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逾越“紅線”的表現行為之一,是企業違背安全生產科學規律、導致產生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違規行為之一。曆史上的教訓和近期個別煤礦發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組織生產是引發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為嚴防超能力生產引發煤礦重特大事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煤礦企業不得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要督促下屬煤礦嚴格按照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均衡組織生產。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月度產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能力的1/12。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竣工驗收批複前,嚴禁違規組織生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的可采期應符合有關規定,安全煤量應符合要求,嚴禁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生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組織生產;未按規定進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過原生產能力的80%組織生產。實施產能置換核減生產能力的礦井(名單見附件)要在規定時限內將產能核減到位,並按核減後的產能安排生產計劃、組織生產。煤礦要在顯著位置公示煤礦生產能力和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接受社會、群眾和輿論監督。二、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超能力生產日常檢查、專項監察與近期部署的煤礦全麵安全“體檢”相結合,采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形式,認真核查煤礦生產能力批複文件、采掘進度、生產報表、礦井用電量、調度台賬、煤炭銷售報表、財務報表、勞動用工登記等資料。要突出重點,增加對國有大礦,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災害嚴重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衝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型)、實施產能置換核減能力礦井的檢查頻次。對存在超能力生產、“三量”不合規定、“剃頭下山”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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