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意見(煤安監監察〔201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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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意見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意見煤安監監察〔2018〕32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落實地方監管責任,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等規定,現就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一、監管執法的主要內容和方式(一)主要內容。重點檢查煤礦企業貫徹落實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煤礦各生產安全係統完善可靠、重大災害有效防治、事故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健全完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達標“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強化“四化”建設和“一優三減”工作情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等。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推動煤炭行業落後產能淘汰退出情況。(二)實行分類監管。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分類監管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災害程度、生產布局等因素,對轄區煤礦進行分類,確定不同類別煤礦的監管周期,實施分類監管。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C類煤礦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次;對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類煤礦,保持一定的檢查頻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對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A類煤礦,可適當降低檢查頻次;對長期停產停工的D類煤礦,要安排駐礦盯守或定期巡查。(三)推行分級監管。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要求,進一步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確定省、市、縣三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名單,明確每一處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通過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隨機抽查、示範性執法等,對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四)實施計劃執法。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專門的執法隊伍都應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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