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防治水細則》的通知煤安監調查〔2018〕14號
文檔簡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防治水細則》的通知《煤礦防治水細則》的通知煤安監調查〔2018〕14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煤礦防治水細則》已經2018年5月2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同時廢止。附件:煤礦防治水細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條煤炭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第三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向源頭預防、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措施防範向工程治理、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基礎紮實、勘探清楚、科技攻關、綜合治理、效果評價、應急處置的防治水工作體係。第四條第四條煤炭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第五條第五條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第六條第六條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探放水製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製度以及應急處置製度等。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發現突水(透水、潰水,下同)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