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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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5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令第4號發布)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第三條第三條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第四條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麵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麵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第二章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第五條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岩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麵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係,地下水更多煤礦精品資料,微信關注:煤礦安全知識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麵水流係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礦山設計範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範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岩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範圍;(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八)鑽孔封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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