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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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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號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長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製度。第四條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製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五條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第六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第七條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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