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關於關於避難硐室設置與避難硐室設置與裝備裝備的解釋說明的解釋說明一、關於關於避難硐室避難硐室規格規格的規定規定:(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避難所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避難所內支護保持良好,並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已廢止)(四)安監總煤裝〔2011〕15號《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中要求: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淨高不低於1.85米,每人應有不低於0.9米2的有效使用麵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於10人,不多於40人。(五)安監總煤裝〔2012〕15號《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臨時避難硐室的建設。采(盤)區布置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02條的要求。采(盤)區沒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該采(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有關要求。解釋說明解釋說明:綜合上述各類文件要求,安監總煤裝〔2011〕15號規定臨時避難硐室淨高不低於1.85米,每人應有不低於0.9米2的有效使用麵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室內淨高不得低於2m,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少於0.5m2。安監總煤裝〔2012〕15號規定采區內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臨時避難硐室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下發後,刪除了關於避難硐室規格的具體要求。所以臨時避難硐室建設規格應按“淨高不低於1.85米,每人應有不低於0.9米2的有效使用麵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於10人,不多於40人”執行。二、關於避難硐室關於避難硐室裝備裝備的規定的規定:(一)安監總煤裝〔2011〕15號《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中要求: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二)安監總煤裝〔2011〕33號《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規定:監測監控係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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