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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的通知關於轉發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的通知豫政辦〔2014〕126號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為提高全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水平,遏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河南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瓦斯災害防治管理體係一、建立健全瓦斯災害防治管理體係煤炭企業要按照規定明確各管理層級的防突職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質、技術、通風、防突、安檢、機電、調度等部門組成的防突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完善瓦斯災害防治管理製度;要配齊符合有關規定、技術水平適應的各類防突人員,其中現場防突技術人員應由從事防突專業工作不少於2年且勝任防突工作要求的專業人員擔任;礦長是防突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具有分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生產、技術工作2年以上副職工作經曆;總工程師由常務副礦長擔任,承擔直接協調、組織防突工作職責;要配備專職防突副礦長,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防突工作;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其他副職負責分管範圍內的瓦斯災害防治工作。二、強化礦井瓦斯等級管二、強化礦井瓦斯等級管理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升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同一煤層、同一地質單元,且開采標高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始突標高以下的相鄰礦井;煤層瓦斯壓力不低於0.74兆帕;施工鑽孔時有噴孔、頂鑽等瓦斯動力現象。升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由所在煤炭企業於6個月內直接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否則追究煤炭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三、規範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區域驗證三、規範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區域驗證礦井的突出煤層始突標高以下不得劃分無突出危險區,以前劃分的一律作廢。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以實測數據為準,測點間距按煤層走向不得大於1002米。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實施,預測結果必須由煤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確認。經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或經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後確定為消除突出危險的區域,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采掘工作麵一旦發現驗證參數指標超限、發生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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