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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製,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製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麵防突措施;(三)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生產。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效果後,方可恢複生產。第八條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製定防治突出和衝擊地壓複合型煤岩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第九條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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