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附件1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信息公示製度(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提升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遏製煤礦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製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信息公示製度,推動煤礦企業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麵落實.第一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對煤與瓦斯突出鑒定信息進行公示.第二條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信息進行公示,具體辦法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設置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服務專欄,公示煤與瓦斯突出鑒定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機構(單位)基本信息,煤礦企業(煤礦)委托突出鑒定機構(單位)開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信息和鑒定結果,煤與瓦斯突出—3—鑒定違規和失信行為信息等.第四條煤礦企業(煤礦)自主選擇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服務專欄中公示的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機構(單位)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委托開展鑒定工作應當與鑒定機構(單位)簽訂合同或提交鑒定委托書,明確鑒定對象、內容及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機構(單位)應當公示的信息有:(一)將本機構(單位)基本信息(電子版和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附表1-4).煤與瓦斯突出鑒定機構(單位)在基本信息有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送更新材料.(二)在接受煤礦企業(煤礦)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委托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鑒定煤礦所在地省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信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鑒定信息(電子版和單位蓋章的傳真),信息內容至少包括鑒定煤礦企業、礦井及類別(生產或新建礦井)、煤層名稱、合同(委托書)簽訂時間、鑒定機構(單位)、鑒定項目負責人等.(三)對由於不能按要求完成鑒定而終止鑒定項目的,鑒定機構(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鑒定煤礦所在地省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信息管理部門報告終止鑒定信息並填寫終止原因.(四)在出具鑒定報告後十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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