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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煤礦安全規程》部分修訂《煤礦安全規程》部分修訂條文條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序號原文原文修訂修訂後1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新建非突出中型及以上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過1000m,中型及以上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改擴建中型及以上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2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五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製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五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製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的礦井以及采用綜采放頂煤開采的采(盤)區,一個采(盤)區內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開采保護層和充填開采的2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係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麵除外,但同時作業的所有采煤工作麵總數不得超過2個)。其他礦井,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開拓巷道煤(半煤岩)巷同時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不得超過3個。一個礦井同時生產的采(盤)區不得超過2個。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的礦井,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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