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2020第0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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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對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晉煤監辦〔2019〕70號),現將對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特此公告。附件:陽泉煤監分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陽泉煤監分局陽泉煤監分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公開表序號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執法主體執法對象違法事實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決定12020年5月12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1.未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上設警示牌;2.提供虛假情況;3.未按規定調校安全監控設備;4.安全設備的使用不符合行業標準;5.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向從業人員通報;6.未針對重大危險源製定專項應急預案;7.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8.未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8.《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合並罰款人民幣捌拾壹萬元整(¥810,000.00)、警告、責令停產整頓3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22020年5月12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於xx未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關於關於對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陽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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