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2020第0502號)
文檔簡介:
關於關於對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對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晉煤監辦〔2019〕70號),現將對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特此公告。附件:陽泉煤監分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陽泉煤監分局陽泉煤監分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公開表序號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執法主體執法對象違法事實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決定1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陽泉監察分局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1.未按規定編製和演練應急預案;2.提供虛假情況;3.使用爆炸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4.未針對重大危險源製定應急預案;5.未將隱患排查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6.未按規定調校一氧化碳傳感器;7.帶式輸送機未按規定設置煙霧傳感器;8.未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上安設警示牌;9.未如實記錄員工培訓情況;10.未按規定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合並罰款人民幣肆拾叁萬元整(¥430,000.00)、警告關於關於對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對陽泉煤業(集團)平定裕泰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行政處罰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