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公告(2020)第34號(2020年5月18日)
文檔簡介:
關於對山西高平科興平泉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2020年第3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辦法(試行)》(晉煤監辦〔2019〕70號),現將對該礦的煤礦安全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附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2020年5月18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晉城監察分局監察分局文件文件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序號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執法主體執法對象違法事實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決定1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山西高平科興平泉煤業有限公司礦井擅自開采張家莊機井防隔水煤柱,15105回風順槽從750m至830m穿過張家莊機井防隔水煤柱,未按照《山西高平科興平泉煤業有限公司礦井15號煤一采區補充設計說明書》要求進行開采。《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責令該礦停產整頓3天,對該礦處陸拾伍萬元(¥650,000.00)整的罰款,暫扣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賀某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對該礦主要負責人賀某紅處叁萬元(¥30,000.00)整的罰款。關於對山西高平科興平泉煤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2020年第3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辦法(試行)》(晉煤監辦〔2019〕70號),現將對該礦的煤礦安全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附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2020年5月18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晉城監察分局監察分局文件文件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序號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執法主體執法對象違法事實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決定1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山西高平科興平泉煤業有限公司礦井擅自開采張家莊機井防隔水煤柱,15105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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